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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氏贺氏文联
  • 作者: 贺梓金
  • 来源: 贺氏文联
  • 日期: 2018-06-19
  • 浏览次数: 1448
中华贺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贺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华贺氏文联)是由中华贺氏家族公益事业指导委员会组建,全国贺氏宗亲知名人士及文学艺术界精英组成,各支派、地区建立的微信群、QQ群和全国贺氏文化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文学艺术行业联合参与的宗亲团体;是家族和宗亲与文艺界人士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华贺氏文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宗亲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和家族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贺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中华贺氏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宗亲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贺氏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中华贺氏文联积极促进贺氏全族各宗亲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外姓及海内文学艺术团体和人士的交流学习,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第五条  中华贺氏文联对全国贺氏各支派开展联络、协调、义务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工作研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支派民间艺术团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中华贺氏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支派密切合作,发展繁荣贺氏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中华贺氏文联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以及各种优秀的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文学艺术成果,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特别是贺氏民间艺术传承文艺人才。
第八条  中华贺氏文联采取各种方式组织贺氏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学习和掌握各方面的知识,加强艺术实践,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活动,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及文艺创作的水平,为繁荣贺氏家族文化,建设中华先进文化作出贡献。
第九条  中华贺氏文联努力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文学艺术的优秀传统,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重视培养贺氏贫困好学的作家、艺术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第十条  中华贺氏文联接纳反映支派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华贺氏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贺氏文联积极开展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贺氏文化艺术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和家族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华贺氏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第十四条  中华贺氏文联实行艺术行业、艺术品行业、文化公司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宗亲个人会员制。
贺氏文艺作家协会、演艺协会、书画家协会、收藏旅游协会等为中华贺氏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推选中华贺氏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华贺氏文联的活动,对中华贺氏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义务:遵守中华贺氏文联章程,执行中华贺氏文联的决议,完成中华贺氏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华贺氏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华贺氏文联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贺氏支派推选和中华贺氏文联特邀产生。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支派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文联委员会中的支派代表,在不担任该支派主要负责人职务后,则该支派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文联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出缺,由文联或支派提出新的人选,按有关程序增补。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文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中华贺氏文联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中华贺氏文联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中华贺氏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文联委员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者,经文联委员会同意后,可由主席团按有关程序增补。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经文联委员会半数通过,可按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三条  文联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文联委员会决定任命。
第二十四条  中华贺氏文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视情况聘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贺氏文联经费来源:
一、作品义卖;
二、家族企业和宗亲个人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中华贺氏文联的经费、资产均由文联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华贺氏文联所属家族公益事业、产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  中华贺氏文联的经费支出由主席团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中华贺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贺氏文联。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中华贺氏文联全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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